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经济适用房买卖有新规
编辑:邓州楼市网   2005年02月19日00:00   来源:邓州楼市网  
    为了促进经济适用房市场健康发展,让中低收入者圆住房梦,近日我省建设、物价等部门对经济适用房的建设、销售和价格等方面作出规定。
    经济房不能低标准
    经济房并不是低标准房,按照规定,小区要有环境设计,新区的绿化面积不得少于35%。合理确定建筑密度,一般以多层为主。经济适用住房合格率要达到100%,优良率达到40%以上,使用年限不低于50年。开发建设经济适用住房,要进行住宅初装修或菜单式装修。工程质量实行终身负责制。
    卖房要明码标价
    售房单位须在销售场所显要位置把经济适用房价格、批准文件以及政府对该小区(组团)实际落实的优惠政策、每平方米实际减免的各种税费等内容向社会公布。在交付住房时,还须向各购房户交付《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构成清单》。
    优惠政策不能滥用
    为了确保中低收入者买得起经济适用房,要严格控制经济适用房面积标准,对建筑面积超过90平方米(不含90平方米)的户型,开发建设单位补交土地出让金及政府优惠价款后,按商品房出售。
    已享受经济适用房优惠政策但未按定价出售的项目,将依法追缴政府优惠政策补贴部分,项目转为商品房;已部分享受优惠政策的经济适用房项目,可在补交土地出让金及已享受优惠政策的相应价款后,退出经济适用住房项目。
    出售以后不得再购
    经济适用住房的出售对象是中低收入家庭,并优先出售给中低收入家庭中的无房户、危房户和住房困难户以及烈军属、教师和政府公务员。
    有关部门将严格按程序审查购房对象的资格条件,不得向不符合条件的家庭出售经济适用住房。
    购买经济适用住房,房款付清后产权归己,依法办理产权登记,并将经济适用住房的性质在《房屋所有权证书》中载明。已购经济适用住房,上市交易应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。购房户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后,不得再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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